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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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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周易学会 周而复始 生生变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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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业范围

发布时间:2022-09-26 17:39:24    浏览次数:3103次

许昌周易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许昌周易学会(China Central Plains yijing union , 简写CCPYU).

第二条 本会性质:许昌周易学会是大中原区合法的易学组织和志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或对易学爱好并科学研究的个人自愿组成,具备正式注册资格的区域性学术机构,属非牟利、非政治性、志愿性、服务性为一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易学科学创新发展,为人类和平和进步尽绵薄之力。第四条 本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我们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

第二章 职业范围

第六条 本会职业范围(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统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略。(二) 科学的、积极的研究和发展传统文化易学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易学动态,搜集、整理易学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三) 不定期的组织易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易学博诣。(四) 资助有易学成就、科学弘扬易学的人士,帮助有实际困难的科学研易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五) 正确引导周易科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祖国易学确有实效的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六) 通过本会的综合实力平台,义务免费的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易学人才有发挥的博大空间。(七) 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华易学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科学研究易学的各界人士。(四)团体会员必须为依法登记设立的正规社团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批准后由协会颁发给中华易经协会会员或其他职务精美钢印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四) 本会工作的检控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机构和职位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表决权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修订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二) 可以临时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 决议设立办事机构。(六) 决定各机构、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简便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热爱祖国,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率先遵守本会章程。(二) 在易学科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并成绩显著者。(三) 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无限制,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没有触犯过法律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至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协会组委会召集顾问团直接任命或免去秘书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团体会员的不定期注资;(二) 各界包括协会人士对协会的捐赠; (三) 利息。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易学弘扬和易学研究,以及对外的赞助,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信制度,保证会计事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现问题将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政略规定,将全部捐献社会福利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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